【案情】
原告诉称:被告A有限公司自2011年成立以来,实际控制权掌握在法定代表人甲及大股东乙手中,二人系夫妻,不让原告参与经营,原告对公司经营状况无法了解。2013年1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申请,请求查阅被告的财务情况,但被告一直不让原告查阅。
【法院判决】
限被告A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公司2010年10月至今的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原告查阅。
【律师观点】
1、原告系被告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内容、范围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
2、《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原告要求查阅被告自成立以来的会计帐簿,被告亦同意,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被告应当保证原告该项权利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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