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盈利却不分红,是许多小股东面临的现实困境。控股股东凭借表决权优势,长期不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小股东的投资回报便无从实现。面对这一局面,法律提供了两条核心救济路径,但各有严格的前提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而请求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分配多少,通常属于公司自治和商业判断的范畴,司法一般不予介入。
但该条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股东有证据证明公司因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不分配利润,并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可以诉请强制分配。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可的滥用行为包括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需要留意的是,这一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严格,实践中获得支持的案例并不多,小股东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法定分配利润条件的,对不分配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连续五年”需严格计算,中间任何一年亏损或曾有分红,均不满足该条件。此外,实践中还需警惕控股股东通过财务手段人为制造亏损或进行象征性微量分配,以规避该条款的适用。若遇到此类情形,小股东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主张实质上的连续盈利与不分配。
此外,《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还规定,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该款为2023年修订新增,不限于“连续五年不分红”这一单一情形,为受压制的小股东提供了更为灵活的退出通道。
若股东会已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股东可直接依据决议请求分配,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还要求董事会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配。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