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建设工程款的破产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18-11-01 13:03

【案情】

原告A公司诉称:原告A公司为被告B公司垫资建设餐厅、车间等,至今仍欠工程款1775052.20元。被告宣告破产后,原告对依法应当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向被告提出优先受偿申请,该申请被被告错误的驳回,原告又于2013年2月28日(原告笔误书写为2003年2月27日)提出异议,但至今未予答复。故请求法院:

一、依法确认原告享有1775052.20元及其它相关款项共计200万元的优先受偿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德州A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1.建设工程款在公司破产后,是作为优先债务优先受偿,但是优先受偿的期限是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2.本案中原告A公司承建的餐厅及附属工程约定的竣工日期是2001年5月,因B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在2002年底停工且未再建,原告A公司在工程停工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未以任何形式向被告B公司主张过优先受偿权,且在2005年3月向法院起诉工程欠款时亦未提出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涉案工程的实际停工日晚于双方约定的工程竣工日,应以工程的实际停工日作为法定期限六个月的起算日。原告A公司在餐厅及附属工程于2002年底停工且未再建后怠于向被告B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直至2005年10月18日才向B公司破产清算组提出优先受偿权申请,显然已超过《批复》规定的六个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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