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贾某76岁,体弱多病,且生活不能自理。2012年至2013年间,贾某因病住院仅治疗费就花了30多万元。
贾某有四子三女,其中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比较孝顺,但三子刘某多年来未尽任何赡养义务。贾某住医院期间,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积极筹钱,一起分担医疗费。而三子刘某不仅对母亲病情不管不问,还不愿分担任何医疗费用。
经村干部多次调解,刘某仍躲避不见。贾某只好诉讼请求判令其子刘某支付赡养费、承担已花去的医疗费,并分摊以后每年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三款: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第一款: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本案正是根据上述法条进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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