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继父母对不能自理的继子女有抚养义务吗?

发布时间:2019-02-25 13:11

【基本案情】 

韩某系韩某伍与刘某婚生子,智障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

2009年10月,韩某伍与刘某离婚,韩某由刘某抚养。2013年8月刘某与张某新结婚,韩某随二人共同生活。2014年2月26日,张某新私自将韩某送上北京的客车,韩某在北京流浪,直至2014年3月13日被家人找回。

2014年4月,刘某与张某新离婚。2015年1月5日韩某以张某新犯遗弃罪提出控告,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针对自诉案件的特殊性,法院针对该案事实进行了调解,张某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最终双方和解,自诉人撤回自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成年智障人的监护问题及继父母子女的监护关系,关键要认识到,继父母对不能自理的继子女有无抚养义务。

本案中,韩某虽已成年,但有证据证明其系智障人,应视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被监护与扶养。继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父母对子女不进行扶养,或继子女对父母不进行抚养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作为继父的张某新逃避对继子应尽的扶养义务,将其遗弃,虽之后其与刘某离婚,与韩某亦自动解除的扶养关系,但并不因此否定其在扶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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