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将生父母合葬是否侵犯了继母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0-12-14 17:04

王某的母亲早年去世,后父亲与继母李某再婚,生有一女。在父亲去世之后,王某与继母和妹妹对父亲的安葬事宜发生了分歧,王某准备将骨灰运回老家与其生母合葬,继母想就近购买墓地便于祭拜。

经亲朋好友调解,王某向继母李某作出书面承诺,内容是:将父亲安葬于生母坟旁,留一定距离,并且在父亲坟另一侧,留出继母百年之后安葬位置。继母才同意将父亲骨灰运回老家安葬。但王某雇请家族人员帮忙,在老家其生母坟墓旁边打洞,将父亲骨灰安葬下去,并将新墓与旧墓堆成一个新的墓头。继母李某认为王某违反承诺,将父亲骨灰与其前妻合葬,损害了她作为配偶的合法权益,于是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逝者骨灰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是逝者配偶、子女等亲属对逝者寄托哀思和怀念的载体,骨灰安葬地点及方式对逝者亲属的人格权益具有一定的影响。本案中,王某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将其父亲的坟墓与其生母的坟墓堆成同一个墓头,已经达到了在一般人看来,其将二人合葬的实际效果和目的,损害了李某作为配偶的人格权益,应当向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某辉就其将王爹爹坟墓与其生母坟墓堆放成一座坟头的合葬事宜向原告李某作出书面的赔礼道歉。原告李某还诉请被告王某停止侵害,作出有效补救措施。鉴于王某父亲骨灰安葬事宜已全部完成,且并不违反我国殡葬制度的相关规定,故该项诉讼请求有违民俗及殡葬制度,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王某的生母去世后,父亲与生母的婚姻关系在生母死亡且父亲再婚时已经终结。王某父亲与原告李某登记结婚,即父亲生前与李某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王某违反约定,将父亲与生母合葬,当然影响了李某的合法身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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