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是处理身后事、避免家庭纠纷的关键。但很多人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导致遗嘱无效。以下是立遗嘱时最容易踩的 5 个坑,务必警惕。
坑一:忽略了签名的“细节”
很多人以为只要写下内容就行。但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缺少任何一个要素,比如忘了写日期,或者日期只写到年、月而漏掉具体日,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如果是打印遗嘱,除了签名和日期,遗嘱人和见证人还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上都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缺一不可 。
坑二:修改遗嘱太随意
如果在书写遗嘱过程中写错字,或者事后想更改,千万别随手一涂了之。对于自书遗嘱中的修改,最稳妥的方式是重新写一份。如果只是个别字句修改,法律规定必须在修改处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如果没有这个手续,将来对方当事人不认可,法院很难认定修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导致修改内容无效 。
坑三:找错了见证人
对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但很多人随便找两个亲戚朋友,殊不知以下人员不能当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继承人的债权人、合伙人)。见证人选错,遗嘱直接无效。
坑四:搞混了多份遗嘱的效力
有些老人今天立一份,明天心情不好又改一份。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如果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所以,如果后来改变了主意,一定要用新的合法遗嘱去覆盖旧的,而不仅仅是口头说说。
坑五:忽视了“必留份”制度
遗嘱虽然自由,但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如果遗嘱人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比如未成年的子女、年迈无收入的父母)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那么对应这部分内容的处分是无效的 。法院在分割遗产时,会先扣除这部分“必留份”,剩下的才能按遗嘱执行。
立遗嘱是严肃的法律行为,切莫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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