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6-03-12 15:00

本所都律师、杨律师,凭借扎实的民商事法律功底与精准的争议焦点把控能力,在罗某与李某、某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本反诉一案中,为委托人罗某(原告、反诉被告)提供专业诉讼代理服务。面对李某以 “欺诈、隐瞒债务、资产不实” 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并反诉要求撤销协议、返还股权的主张,律师团队通过严谨的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促成法院支持罗某核心诉求,判令李某支付 100 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同时驳回李某全部反诉请求,彰显了专业律师在股权纠纷案件中的代理价值。

律师基本信息

姓名:都燕果、杨俊

执业机构: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等民商事法律事务

执业理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概况

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本反诉合并审理案件,罗某将其持有的某某公司 30% 股权作价 100 万元转让给李某,罗某依约完成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改、股权工商变更等全部义务,李某成为某某公司持股 30% 的股东并任法定代表人,却拒不支付股权转让款。李某另以罗某存在欺诈、股权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撤销股权转让相关协议、返还股权;第三人某某公司述称公司资不抵债,股权无正向转让价值,请求驳回罗某本诉请求。罗某委托都律师、杨律师代理,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核心意见,支持罗某本诉核心诉求,驳回李某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详情

2025 年 6 月 ,罗某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罗某将某某公司 30% 股权以 100 万元转让给李某,李某需在 15 日内付清价款;8 月 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公司无外债,后续债务、出资事宜由李某、原股东及公司承担,与罗某无关,该协议经原股东签字及公司盖章确认。协议签订后,罗某全面履行履约义务,完成股权变更全部手续,但李某经多次催收仍未支付 100 万元股权转让款。

罗某遂向法院提起本诉,要求李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李某提起反诉,辩称罗某虚构公司应收账款、隐瞒外债、资产贬值且出资不实,构成欺诈与根本违约,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同时请求撤销协议、返还股权并由罗某承担诉讼费。

都律师、杨律师针对反诉提出核心抗辩意见:1. 李某与天昆公司原股东存在亲属关系,受让股权并任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情况明知,不存在被欺诈情形;2. 补充协议已明确风险与责任分配,李某签字确认后反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3. 罗某股权认缴期限未到,已提前实缴 100 万元,出资无瑕疵;4. 公司资产贬值、应收账款回收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应由李某自行承担;5. 罗某已全面履约,李某拒付价款构成违约。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罗某出资无瑕疵且已完成股权变更,李某对公司情况具有充分了解条件,补充协议约定合法有效,公司资产贬值等属于商业风险。法院认定,李某主张欺诈无事实依据,反诉请求于法无据;罗某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李某先履行抗辩权不成立,拒付价款构成违约。

判决结果:1. 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罗某支付 100 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 100 万元为基数,从案件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2. 驳回罗某其他本诉主张;3. 驳回李某全部反诉主张。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反诉案件受理费均由李某承担。

律师价值

本案中,都律师、杨律师精准梳理复杂案情,锁定协议效力、欺诈认定等核心争议焦点,从四大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有力反驳对方主张;结合《民法典》《公司法》精准适用法律,为法院裁判提供清晰参考;始终围绕委托人核心诉求,成功为罗某追回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实现诉讼代理目标。专业律师的介入,能为股权纠纷当事人梳理事实、固定证据、精准适用法律,最大程度维护合法权益。

标签:法律咨询成都找律师股权转让民商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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