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如何看待关系律师

      首先来看什么是“关系”

      所谓关系是非常广的概念,它的词性本身是中性的。因此,关系的概念应该是“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因此,关系最大的成份实际上应该是社交,作为一个与人打交道的职业,社交是律师必不可少的一门功课。你和各色人等的交流、沟通、往来,这都叫社交。在社交的基础上,与各色人等发生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影响,形成“关系”,扩大潜在客户群,至少,你得让人知道你是个律师吧。毕竟律师在当下的中国,绝对数量仍然是偏少的,多一个人知道你的职业,未来这些人中也许就有人需要你的专业服务。

      因此,我理解的“关系”,实际上是一名律师作为沟通者的能力,这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也可以不社交或弱社交,成为一名角色律师,单纯靠律师事务所分配的案源来发挥你的职业优势(无论是诉讼还是非诉)。但是,就好像偏科一样,在社会竞争这场马拉松考试中,偏科毕竟是不安全的。至少在中国目前的阶段,拥有至少及格水准的社交能力,去发展你的“关系”,可以说是很重要的方面。

      另一种“关系”。

      对“关系”当然也有另外一种理解,实际上这种理解也是很主流的一种理解,即所谓关系,是有没有能力通过居间行为寻找权力寻租(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权力)的机会,进而取得有利裁判结果的能力。

      这种类型的关系,在当下中国的某些地方可能非常流行,但就我的所感、所识,这种关系的空间正在慢慢的被压缩。我们也能看到这种趋势,在与其他同行的交流过程中,也都能听到这样的感想,不是只有少部分人这样感觉。我们的社会在发展,随着留学、移民等对外交流方式开始中产阶级化,准大众化,也伴随着改革开放后的新一代人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人们慢慢发现,政治制度的突破只是一种成果固定的方式。真正促使改变的,是在大众心理和政治伦理领域所形成的群体认知。人们开始理性思考,从身边的事,去思考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权利。当人民慢慢意识到自己是权力真正的主体时,针对各种各样所谓“关系”现象的反动,民众慢慢开始选择发出自己的声音,诸如刘志军、李天一案件,我们可以在其中看到很明显的这种趋势。而这些不容回避的回归“常识”的呼声,在潜移默化的促进变化,乃至变革。

      作为年轻一代的预备律师或准律师,我更希望能坚持这种回归“常识”的信念。当下的时代,也许我们还会看到种种丑恶,但我们都在对丑恶嗤之以鼻,即便是操弄丑恶的人,也没有颜面睁着眼“指鹿为马”。既然如此,把正向的价值观与取向身体力行出来,同样是在维护我们尊崇的价值,用时下流行的说法,在传递正能量。不要以为没用,它非常非常重要,因为它在促使人们回归“常识”,让人们用符合人性的方式思考。

      因此,在我看来,这另一种形式的关系,在当下也许还有市场,但说它是一切,既不符合现实,也不代表未来,既然立志做法律人,我也希望能从自己做起,坚持理想,洁身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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