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治理
发布时间: 2019-11-22 09:16
案情:2000年12月,菲律宾A公司出资1053.4855万元,与D公司、B公司合资成立C限公司,菲律宾A公司持有35%股份。2013年6月,菲律宾A公司拟转让上述股权。鉴于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手续繁琐,而菲律宾A公司又急于转让股权,且在C公司有600万元的股权红利即将分配,原告甲、乙遂与菲律宾A公司于2013年6月8日签订《委托合同》一份,约定其先向菲律宾A
发布时间: 2019-04-29 15:23
名股实债融资方式有其优势,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一、名股实债模式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名股实债的融资模式在其兴起早期,由于我国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拆借,因而被认定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嫌疑,实务也很多发院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而认定名股实债的相应合同文件无效。前后,随着法律认同企业间的相互拆借,名股实债的合法性也得到认可,但是即使如此,也存
发布时间: 2019-04-22 15:51
发布时间: 2019-03-26 09:43
发布时间: 2019-03-2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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